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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诚信的代价!被告虚假陈述被罚款5万元


为了逃避法律责任

被告在法庭上“耍小聪明”

对事实证据予以否认

最终付出了不诚信的代价

来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简介

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因被告A公司(化名)未签署劳动合同、未按时支付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保、未按工业工种采取有效的保护防护措施,原告小龙(化名)将其诉至宝安法院。

 

庭审中,原告小龙向法院提交其与被告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谈话录音,证明其曾向被告提出缴纳社保要求,被告超过一个月仍未缴纳。被告A公司对该录音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在庭后提交《承诺书》,明确录音不是A公司法定代表人本人所言。然而,当得知原告小龙要对该录音申请司法鉴定后,被告A公司当即撤回《承诺书》,确认录音中对话人员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小龙。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A公司罔顾客观事实,故意作出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依法应给予惩戒。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对被告A公司罚款5万元的决定。该决定作出后,被告A公司不服提起复议,二审法院驳回被告A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是诉讼当事人、参与人的法定义务。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抱有侥幸心理或被利益诱惑在庭审中做虚假陈述,属于虚假诉讼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对方诉讼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妨害人民法院裁判公正,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及法院公信力。在法律面前,人人均应诚信诉讼,不要以身试法。任何在法庭上扯谎、违反诚信的行为都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现为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发表时间:[ 2022/11/25 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