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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活动应遵循诚信原则
近日,互助法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一起因不诚信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房屋无法过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并判决被告桓某某继续履行与原告焦某 1 签订的《房屋出售协议书》,协助原告焦某1 办理位于互助县威远镇某小区房屋的房地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基本案情:2001 年 1 月 31 日,原、被告在陈某某、焦某 2 的见证下签订《房屋出售协议书》,被告将其名下的位于互助县威远镇某小区的房屋(面积 53㎡,附带 6㎡煤房 1 间)转让给原告,房屋转让价为 26000 元。协议签订当日原告支付被告购房款 14000 元,剩余 12000 元约定于 2002 年 12 月 30 日前被告将房产证等有关手续办妥后支付。后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办理房产证件。被告桓某某辩称,1.房屋买卖情况属实,2001 年 1 月 31 日签订协议后,原告当日付款 14000 元,其将房屋交付给了原告,原告已使用 21 年之久,不办理过户手续不影响原告使用房屋,并且,原告在房屋使用期间并未向被告主张办理过户手续,未能办理过户手续的责任在原告一方。2.双方签订的协议没有经过房产部门备案,也未到公证处公证,为无效合同。法庭根据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举证、质证,综合全案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出售协议书》有效,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原、被告出于自愿签订了《房屋出售协议书》,且原告在协议签订之日支付了约定的第一期购房款14000 元,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本案审理中,被告未提交合同无效的证据,也未提出反诉要求撤销合同,故被告主张该协议无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故被告应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官释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出售协议书》明确约定被告应于 2002 年 12 月 30 日前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该项义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是民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也被称为“帝王条款”,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一种基本的道德规范。因此,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要秉承诚实、善意,不欺不诈,言行一致,信守诺言。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发表时间:[ 2022/10/13 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