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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6月1日起施行,失信惩戒不得随意加码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日前发布公告,《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禁止在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外违法违规实施惩戒措施。

新官若不理旧账,市场主体很受伤。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方面,《条例》对政府守信提出要求,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采集信息,不可无限扩大范围。《条例》明确,采集市场信用信息,不得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明确告知信用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取得信用主体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的除外。采集市场信用信息,禁止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信息,疾病、病史信息,基因、指纹等生物识别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信息。

《条例》还提出,建立本省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强对守信行为的倡导和褒扬,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和约束。但惩戒也是有界限的,必须以清单为准,《条例》明确,在执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的同时,省、地级以上市确因社会治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需要,可以依据地方性法规,制定适用于本地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并根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更新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更新。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更新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制定、更新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时,应当明确惩戒实施对象、实施方式、实施主体等内容;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并向社会公布。地级以上市制定、更新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应当报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备案。

《条例》规定,禁止在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外违法违规实施惩戒措施。《条例》还明确了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的限制范围,包括约谈、限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支持、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等。#诚信,我们的核心价值观#  (穗诚信)

发表时间:[ 2021/3/26 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