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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推出安全生产“黑名单”

记者近日从广东省深圳市安委办获悉,《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从6月1日起施行。生产经营单位有14类情形之一的将被纳入市级“黑名单”信息管理;“黑名单”信息管理的期限一般为1年,发生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黑名单”信息管理的期限分别为1年半、2年、3年;对生产经营单位被纳入“黑名单”信息管理期间,在项目立项、土地使用、行政审批、政府采购、银行信贷、证券融资、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方面,依法进行限制或者禁入。

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为什么要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深圳市安委办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是中央和国务院的明确要求。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信息管理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给生产经营单位制造困难障碍和负面影响,而是为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意识,降低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

每月公布“黑名单”信息

生产经营单位有哪些“不安全”的行为要被纳入“黑名单”?据了解,生产经营单位有14类情形之一,并被依法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资格或者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之一的,纳入市级“黑名单”信息管理。

依法应当纳入国家、省级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据了解,深圳市安委办于每月10日前,通过深圳市安委办(市安监局)门户网站及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开通报上个月的“黑名单”信息。

“黑名单”信息管理有期限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管理的期限一般为1年,自信息在深圳信用网公布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后,自动转为档案保存。发生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黑名单”信息管理的期限分别为1年半、2年、3年。

生产经营单位被纳入“黑名单”信息管理,将会受到什么影响?据了解,信息采集部门应当把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检查,每年至少约谈1次其主要负责人;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相关部门和单位可通过深圳信用网等媒介查询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被纳入“黑名单”信息管理期间,在项目立项、土地使用、行政审批、政府采购、银行信贷、证券融资、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方面,依法进行限制或者禁入。

14类情形纳入“黑名单”

(一)对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

(二)对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四)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未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诊断或未依法依规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五)拒绝、阻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阻挠、干涉事故调查的;

(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经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七)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八)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九)以各种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各类许可证件或者备案证明的;

(十)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的;

(十一)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

(十二)转让、出租、出借各类许可、登记证书或者备案证明,或者冒用、伪造、变造、接受转让各类许可、登记证书或者备案证明的;

(十三)未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估、监测监控和定期检查的;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

发表时间:[ 2017/5/17 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