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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询开展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行业信用建设相关工作合作意向的函
各有关征信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要求,我委拟与有关征信机构合作开展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信用建设相关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暂行办法》,现向你们征询合作意向。有关情况如下:
一、根据工作需要,拟委托有关征信机构参与以下工作:(一)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企业(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和天使投资)及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合法合规经营运作信用调查;(二)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信用情况调查;(三)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企业涉及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咨询机构、托管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合法合规经营信用调查;(四)中介机构负责人信用情况调查; (五)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企业非法集资情况统计调查;(六)结合自身掌握的信用信息及“信用中国”网站提供的相关信用信息,就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行业信用状况开展大数据分析;(七)根据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需要开展的其他工作。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暂行办法》第十条,选择合作的征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我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或备案,获得个人或企业征信业务资格;(三)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团队,在10个以上省(自治区)设有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或具有全国性的服务网络;(四)建立独立且比较完善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和网站;(五)具有比较完善的征信服务技术标准、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六)信用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和失信记录;(七)其他要求的条件。
三、请有合作意向的征信机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供以下材料:(一)机构基本信息;(二)营业执照副本和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或备案文件复印件;(三)信用信息数据库、网站基本情况;(四)信用记录建设和征信报告评审等工作流程;(五)信息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六)组织机构设置、人员基本构成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七)由其他具有资格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本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信用报告。
四、请有合作意向的征信机构根据拟开展合作的内容,研究提出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于5月31日前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
联系人:范坤(财金司)
电话:010-68501838 传真:010-6850156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6年5月23日
发表时间:[ 2016/5/25 9:03: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