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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 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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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现行《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中动态调整、通知提醒等条款内容加以完善,同时,优化调整了现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中部分评价指标的扣分标准。《公告》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并记录动态调整信息,该D级评价不保留至下一年度。纳税信用遵循“无记录不评价,何时(年)记录何时(年)评价”的原则,根据规定,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税务机关在评价系统记录年度将其评为D级,且D级评价保留2年。纳税信用年度评价结果发布前,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存在动态调整情形的,应调整后再发布评价结果。这样可以有效避免税务机关刚发布A级纳税人信息就进行动态调整的情况发生。

《公告》明确,“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发生变化”,指纳税信用评价年度之中,纳税人的信用评价指标出现扣分且将影响评价级别下降的情形。税务机关在按月采集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时,发现纳税人出现上述情形的,可通过邮件、短信和微信等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并视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采取相应的服务和管理措施。目的是为了让纳税人了解当前的纳税信用状况,加强自我管理,规范日常行为,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



发表时间:[ 2016/3/1 9:3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