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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明年起实施事业单位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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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河北省编委办印发《关于全省实施事业单位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通知》,要求从2016年1月1日起,全省实施事业单位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统一启用事业单位法人新版证书。
    自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6月30日,我省统一换发(领)事业单位法人新版证书。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赋予事业单位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过“事业单位在线”网上登记操作系统在事业单位法人新版证书上标注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事业单位持有效期为5年的法人证书,到本级登记管理机关换领事业单位法人新版证书。上述集中时间段内难以完成的,在2017年底前完成。
    自2016年1月1日起,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新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实行源头赋码,发放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事业单位法人新版证书,事业单位不再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据了解,省编委办将认真做好实施事业单位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通过对新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发放统一代码和对已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换发统一代码的方式,确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覆盖全省所有事业单位法人。换发和发放统一代码,均不收取费用。

发表时间:[ 2015/12/31 11:4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