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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个“双向联合惩戒”备忘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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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改革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等38部门联合签署备忘录,对失信企业协同监管联合惩戒


本报北京1110日电 记者何玲 实习记者付朝欢报道 记者今天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召开的媒体通气会上获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工商总局牵头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等38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近日已印发实施。这是我国首个实行双向联合惩戒机制的备忘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秘书长李朴民在会上表示,《备忘录》的签署是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一大成果,也是在当前简政放权,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放宽市场准入条件,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背景下,构建以诚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一次有益尝试和制度创新。


李朴民说,此次《备忘录》最突出的一个特点就是建立了双向联合惩戒机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其他签署部门,通过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信息化设施实现企业失信信息的共享交换。在此基础上,双方根据对方提供的企业失信信息分别在本领域内依法依规对失信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惩戒,不断构建联合惩戒工作的信息化联络反馈机制。


李朴民表示,此次签署的《备忘录》惩戒措施之多、力度之大、影响范围之广,在部门联合实施市场监管历史上亦是少见的。


据了解,《备忘录》共整合形成了90项具体措施,明确了联合惩戒的范围、对象、惩戒措施、责任部门,规定了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具体实施方式和信息反馈通报机制。惩戒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充分,操作程序具体,可操作性强,有利于各相关部门组织落实,形成工作合力,对失信当事人形成强大震慑。《备忘录》还规定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要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通报给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工商总局。


《备忘录》明确的联合惩戒对象为违背市场竞争准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假售假、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等违法行为,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除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其他签署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记录的,依据法律法规应予以限制或实施市场禁入措施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和个人,属于失信当事人范围的,也应纳入联合惩戒范围。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监管局局长马夫表示,《备忘录》提出的联合惩戒措施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本领域内失信当事人信息,采取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限制,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惩戒措施;另一类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签署部门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失信信息,依法在本领域内对其经营活动采取的联合惩戒措施,共18项,包括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限制担任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融资授信限制、限制部分高消费行为等。


《备忘录》对工商领域失信当事人共同实施联合惩戒,惩戒范围包括安全生产、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经营等30多个重点领域,覆盖了全国省、市、县多个行政层级,具有强大的社会影响力。


在谈及如何更好地实施联合惩戒机制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副司长李聚合表示,目前国家正在大力推进各部门、各地区信用信息的共享交换,通过建立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提高信息交换效率。同时,进一步探索协同监管、联合惩戒的制度化和机制化,完善各部门内部工作机制。


据悉,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继续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将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四方面工作,推动联合惩戒发机制:一是继续密切协作各部门落实《备忘录》;二是不断完善部门间共享交换机制,通过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部门间的共享交换;三是加强舆论宣传,扩大联合惩戒的宣传力度,增强其影响力和威慑力;四是进一步推动出台并实施食品药品安全生产、上市公司等领域的联合惩戒措施。

发表时间:[ 2015/12/23 10:41: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