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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中院:不诚信诉讼 情况严重将担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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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的诉讼参与人为了自身利益故意隐瞒、颠倒黑白地不实陈述,有的为了打赢官司,伪造、变造证据,还有的基于不法目的提起诉讼,意图利用诉讼程序间接不法获利。基于此种情况的发生,近日市三中院召开《探索构建不诚信诉讼行为应对机制》通报会,并发布典型案例。

不实陈述最常见

市三中院表示,不诚信诉讼行为最为常见的即为不实陈述,某些当事人基于自身利益故意隐瞒、歪曲事实。有的当事人庭审刚结束就否认当庭陈述,或者对同一问题的多次陈述不一致,藐视法庭。另外,有的证人有意偏袒一方当事人,捏造相关事实,推说不知,甚至做出不合常理的陈述,违反客观作证义务。

一些当事人则为了胜诉,不惜私刻公章、伪造证据,或者在原有证据上涂划、修改,甚至篡改遗嘱、合同等关键证据。此外,还有的当事人基于不法目的提起诉讼,意图利用诉讼程序。比如,为转移个人财产而伪造借款事实,起诉借款纠纷,甚至纯粹为拖延时间而提起诉讼,最终达到间接获利的不法目的等。

“手段”升级识别难

三中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饶亚东表示,不诚信诉讼行为涵盖案件类型广泛,但以民商事案件的比例最高,且涉及经济利益越大,不诚信行为出现的频率也越高,程度越恶劣。饶亚东称,目前在多起虚假诉讼中,已经发现存在多人串通的现象。“有时是利益关联的同一方当事人串通,有时则是相对方当事人合谋,为获取有利诉讼结果共同蒙蔽、欺骗法院,这也增加了法院识别不诚信诉讼行为的难度。”

据了解,以往不诚信行为以编造案件事实或作假证的言语方式为主,虚假陈述也仅限于关键事实部分,容易被识破。而现在一些当事人为达个人目的,往往设计整套虚假陈述,还制作伪证支撑陈述,甚至不惜违法私刻公章,增加了辨识的难度,严重妨碍审判工作。

后果严重将担刑责

对于不诚信诉讼的后果,饶亚东表示,根据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列举了多种不诚信诉讼行为,例如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等。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饶亚东表示,诚信原则作为民事法律活动的基本准则,也是诉讼程序的底线,诉讼双方都应遵循。

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

案例

伪造签字 被罚5万

2012年10月,张某与其父母作为原告,将前妻成某诉至法院,主张依照四人签订的《资产协议书》,张某父母对涉案房屋拥有60%产权,张某和成某则各占20%份额,请求法院将涉案房屋判归三原告共有,可向成某支付折价款。

庭审中涉案房屋当时市值260万,一审法院判决房屋归成某所有,由成某依照约定的产权比例、以各方认可的260万元为基数向三原告支付折价款,其中张某获得折价款52万元。


张某不服生效判决,以原审中其父母的授权委托书及起诉书上的签字系其代签、其父母始终对原审诉讼不知情为由申请再审。经鉴定,证实原审诉讼中张某父母的签字系伪造,原审诉讼程序错误,故再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4年重审期间,法院委托评估房屋价值480万,据此,张某获得折价款96万元。成某不服,上诉至三中院。二审判决认为,张某伪造其父母签名提起本案诉讼,妨害了民事诉讼程序,决定对张某处以罚款5万元。同时,张某该行为致使诉讼期间不当延长,其间涉案房屋市场价格大幅上涨,张某基于不诚信行为反而获得房产增值,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法院判定以原一审期间房屋市值260万为基数计算其应得之折价款。

来源: 北京晨报(北京)


发表时间:[ 2015/11/2 10:15: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