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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诚信诉讼真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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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是民事诉讼的帝王原则,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为赢得诉讼,甚至不惜违背诚信原则,扰乱了司法秩序。自两年前建院以来,三中院审监庭接到的案件中,已经发现不诚信诉讼一百余件,占到了审监庭全部案件的9%,有些案件中甚至存在着多处不诚信行为。为了应对不诚信诉讼行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总结了工作中遇到的不诚信诉讼情况。

私盖印章代理被发现 不实陈述最常见

去年,甲银行起诉乙公司称双方存在借款合同,要求乙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并主张丙公司、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在一审中,张某同时作为乙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的代理人参与诉讼,在审理中,各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

但随后,乙公司便向三中院申请再审,称该诉讼为虚假诉讼,公司对整个诉讼过程并不知情。经过鉴定发现,在一审中,张某作为代理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上的印章系伪造。而张某本人的身份,是甲银行的职员,同时还是涉案银行贷款的经办人。

虽然本案并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授权委托书上,三公司的公章是张某私刻加盖的,但张某故意隐瞒自己的真实工作单位,还作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属于严重的不诚信行为。甲银行对此应该知晓,却没有告知法院,也有参与虚假诉讼的嫌疑。

为此,三中院进行调查后,向银行发出了《司法建议书》,指出了银行在管理中的漏洞,并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

“很多不诚信诉讼都源于松懈的管理机制,比如对单位公章管理不严格,就可能出现私盖公章参与诉讼的情况。”三中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饶亚东表示,在诉讼中伪造、变造证据是较为常见的虚假诉讼行为。对于“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句话的错误理解,导致一些当事人为了胜诉,不惜伪造证据,甚至在证据交换的环节涂改、损毁对方提供的证据原件。

而最常见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则是当事人基于个人利益,在诉讼中故意作出不实陈述。“一些当事人甚至在庭审刚结束,就否认自己在法庭上的陈述。”饶亚东表示,还有一些证人为了偏袒一方当事人,回避关键问题,甚至作出不合常理的陈述。

另外,隐瞒自身真实诉讼意图、隐瞒编造对方当事人送达地址、身份手续虚假等情况也是常见的不诚信诉讼行为。

案件隐蔽多人串通 当事人需签承诺书

当下,不诚信诉讼行为日渐普遍,涵盖了各种案件类型,行为方式也越来越隐蔽,甚至出现了多人串通的不诚信行为。

日前,三中院向公安机关移送了一起涉嫌假借他人身份签订贷款合同的嫌疑人。

乙公司是一家汽车经销公司,徐先生曾在乙公司选购汽车,最终并未成交。但乙公司却利用徐先生留下的身份证复印件,假借徐先生的身份与银行签订了购车贷款合同。作为连带保证人,所有贷款都打入了乙公司的账户。

随后,银行起诉徐先生和乙公司,要求其偿还贷款。因无法联系到徐先生,在公告送达后,一审法院缺席判决徐先生和乙公司偿还贷款,随后在执行中,徐先生的银行账户被封。

徐先生随即申请再审,经审查,三中院认为,乙公司假借他人身份签订贷款合同,已经涉嫌刑事犯罪,故将乙公司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目前,对于不诚信诉讼,训诫是最为普遍的处罚形式。”三中院审判监督庭申志鹏法官申志鹏法官表示,一旦发现当事人的虚假诉讼行为,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性质,处以训诫、罚款、拘留等处罚,对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民事责任,特别严重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申志鹏法官表示,当事人的虚假诉讼行为,可能成立扰乱法庭秩序罪、伪证罪、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等。

为保证当事人诚信诉讼,三中院拟定了一份《诚信诉讼承诺书》,即要求每位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在诉讼之初即书面承诺,严格约束自身行为,诚实守信履行诉讼义务,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刘苏雅 J244

发表时间:[ 2015/10/30 11:12:06 ]